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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院今天(8日)三讀通過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,進一步擴大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的犯罪主體。只要公務員及其配偶、未成年子女自公務員涉嫌犯罪時及其後3年內,有財產增加與收入不相當的情況,並且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,將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不明來源財產額度以下的罰金。
為防止公務人員貪腐,立法院8日三讀修正通過「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之一條文」。修正條文明訂,公務員及其配偶、未成年子女只要涉嫌犯罪時,在財產部分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的情況,都有義務說明財產來源。
在刑責部分,涉嫌犯罪的公務員若無正當理由不說明或說明不實者,條文修正後提高到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併科不明來源財產額度以下的罰金。
國民黨立委謝國樑表示,修法是給予公務員更嚴格的標準,但他也強調,只有在公務員具有犯罪嫌疑時,才會被要求說明財產來源。他說:『(原音)3年以下調整到5年以下,所以基本上是給公務員一個更嚴格的標準,但是還是要有一些犯罪的嫌疑,不能說你完完全全沒有犯罪,可是純粹因為你今天戴了1支勞力士或開了1台賓士車到辦公場所來,就要求你說明。』
另外,條文修正前規定公務員只有涉嫌犯貪污罪,才需要說明財產來源,但條文三讀修正後規定,未來公務員如果涉犯瀆職罪、圖利性交罪、包庇賭博罪、組織犯罪、違反懲治走私條例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、人口販運防制法、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、藥事法等相關規定時,都有義務說明財產來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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